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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纪委监委:以“过筛式”审理持续打造“铁案工程”

2020-11-05 14:24:17 | 来源: 中廉在线

“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同志现场指出了我们在案件文书规范、整理归档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让我们在纠正问题的同时也感到受益匪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接受案件质量评查时深有感触的说道。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纪委监委按照上三级纪委监委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以案件评查工作为突破口,坚持以细化、量化、定人、定责、定时、定查“六大原则”为抓手,对案件实施“过筛式”审理,有序有力提高案件质量,持续打造“铁案工程”。

“调取证书三要素不全、不规范,建议扣3分”。“这个案件谈话记录不够完整严谨,不符合标准,建议扣1分”。“这本审查调查卷中调取的证据不规范,既没有标注材料的出处,也没有调取人的签名...把这些抽查案卷发现的问题,尽快以清单的形式向承办室进行反馈”。

石拐区纪委监委按照上级关于案件评查工作的有关工作部署,严格对标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审前阅卷、熟知基本案情的基础上,着重把好影响案件质量的立案依据审核、违纪违法事实关键环节审核、证据材料审核、定性处理审核“四关”,严格做好对立案依据、事实认定、收集证据、定性量纪等环节的“再筛查”,共向承办部门反馈形式审核意见9份,对发现的66条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同时,学习借鉴全市联评联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分析自办案件存在的问题,本着边评查、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推动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目前,该案件中体现被调查对象收受他人财物、帮助他人介绍贿赂的相关证据还需继续扎紧扎密,确保做到环环相扣,建议调查组在充分熟悉交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对证据不足的及时进行补证,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理前。”审理室负责人与调查组进行案件沟通时建议到。

区纪委监委始终强化“铁案”意识,把确保案件“有理有据、有章可循”作为打造高质量案件的重要基础。在查办某辅警职务违法犯罪案时,根据该案业务职业的特殊性,本委积极组织审理室和调查组进行“补课”,对《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学习,扫清盲点、冲破障碍,切实从“门外汉”变成了“行家里手”,并针对发现“症结”,责成审理室第一时间向调查组反馈了意见建议,调查组随后赴相关部门对证据材料进行了“二次补充”,使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最终认定了该辅警的职务违法事实,对本案提出了准确处理意见,保证了案件质量又“高”又“实”。

“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及相关函件分别送达....”。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区纪委监委立足全方位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审理水平,充分运用“周一早课堂”活动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回炉淬火”,认真学习《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审理流程暂行规定》,对受理、审理、处分的批准和决定的下达、宣布和执行、回访教育等内容进行全面巩固、扫清盲点,并要求负责审理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常用文书式样(试行)》使用审理文书,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苏主任,您方便吗?我想和您沟通一下案件的情况,您看是在我办公室还是我去您那?”案件审理室同志就某一案件与相关承办人主动沟通了解情况,这样的画面在石拐区纪委监委较为常见。“以前案件审理部门习惯‘书面审’,坐在办公桌前埋头审案卷,对案件的真实背景和特点了解不够全面,对全案的情况把握不够准确,‘被动审’‘机械审’等不良弊端就出现了。”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讲道。

为进一步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配合,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充分听取和吸纳承办部门的意见建议,紧盯影响案件定性的疑点难点,抓住违纪违法主体身份要件,细致对比分析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全面梳理分析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切实克服“书面审”“被动审”“机械审”弊端,不断增强工作合力。同时,认真查找案件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审慎提出审理意见,每受理一个案件,实事求是地将形式审核意见、审理阅卷意见,及时向承办部门和分管领导进行反馈,强化查审双方对案件质量“同负责”的观念和机制,形成案件质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纪委监委 吴瑜)

责任编辑:万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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