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委委员会议决定前,与受审查调查人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并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审理谈话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经领导审批后,根据案情,确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谈话人。审理人员要在谈话之前全面、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谈话重点和时间,以及预测谈话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设计相应对策。审理人员要及时与审调查部门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审查调查人的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了解被审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程序方面的态度,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其次,实施谈话前要签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案件保密保证书”。谈话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调查人的申辩,对于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不能证明申辩是否合理的,要进行补充调查加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事实的,不予采纳,同时应用证据说明;如谈话中发现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及时重新调查取证。谈话中认真做好谈话笔录,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行取舍和归纳。最后,对被审查调查人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达到批评教育有成效的目的,从而为高质量审结案件打好坚实的基础。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审查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提供的具体途径,对案件审理部门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纪委监委 云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