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专程来为我澄清不实举报,会议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到充满一生的温暖。”浙江温州某地党委主要领导在澄清会上说,其难掩感激之情,同时表态继续干好事业。浙江省纪委监委日前为7名省管干部集中开展澄清正名,上文所述温州某地党委主要领导正是7人之一。(6月15日中国新闻周刊)
举报材料造假、夸大违规情节,当举报不再是规范干部行为、督促干部自查自纠的“正冠镜”,而在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手中变成了“互相伤害”、宣泄不满的“背后刀”,如此情况下举报工作本身的“失真”,带来的很有可能是干部队伍生态、干事创业氛围的“失活”。笔者认为,要想让举报不偏激、不变质,真正发挥规范干部行为的本质效用,就要对举报工作本身带来的不良影响也要有所防范。
“无理取闹”“居心叵测”的错告、诬告行为,无疑是往干部身上“乱泼脏水”,其本质无非是饱了私欲、泄了私愤。纵观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多数发生在干部调整的关键时期,要么是在竞选评选过程中恶意中伤对手,抑或是试图搬开利益意图变现过程中的“绊脚石”,再不然就是无法如愿后的不满宣泄,如此看来,真正以良性竞争、规矩办事、守正心志为道德准绳的好干部们,反而更会成为这种恶意诬告的“枪靶子”。好干部不好当,正经事不好做,稍有嫌疑之举,即使是大胆尝试或创新做法,都有可能被拿来大作文章。如此一来,干部有想法但心里怕,有干劲但手上软,创新自然出不来,实绩自然上不去,队伍自然建不好,无论是人的锻炼还是事的发展,都会被这种“无形坑”“隐形雷”带来的毫无意义的“危机意识”所搁置,造成巨大的损失。
这种可以按照干部需求来安排的集中澄清正名的机制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只有揭开心存歪念之人“举报者”的无辜面孔,让心想“有为”,手里“作为”的好干部“无畏”,给了干部们需要的满满的“安全感”,事业的发展才更有出路。
澄清正名做好绝非易事,举报,便意味着有怀疑、有矛盾的存在。因此,做好澄清正名,首要为“精”,概念要清,定性要准,将先尝先试、无意过失等合理行为将本质上是违法违纪的行为区分开;在对待举报事件上,由“点”及“面”,弄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搞明白其中的利益线索,将真正主观上动机不纯的“始作俑者”找出并给予合理合规的处理。其次要“稳”,举报不能成为压坏干部信心和冲劲的“隐形稻草”,同样澄清正名也不能变成干部的“保护伞”,变了质走了样。在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举报事件本身探查清楚的基础之上,一旦发现,确有干部有澄清正名之需,便要高度重视,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干部的实际需要,选取当面、会议等灵活方式,让澄清正名工作本身发挥更大效用,让“闹事者”收敛,让“干事者”安心,让政务运行不偏不倚,阳光坦荡。最后,澄清正名应与举报工作相伴而行,互补互制,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双道保险”,因此,澄清正名要建立长效机制。让长久成熟机制运行生发公正公开的队伍意识,培植忠诚担当的干事氛围。同时各地也应当学习好的经验,结合当地工作特色,建设有胆识有魄力,同时高效安全的干部队伍。
为干部做好澄清正名工作,不再一举了之、一罚了之,也是适应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营造重德重贤、合规合理环境的必然要求,让干部不仅能干得“用心”,也能干得“放心”。为清廉者澄清,为正明者正名,实质上是为整个干部队伍激浊扬清。(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