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微信因其强大的功能和便捷的使用受到了广大民众包括党员干部的青睐,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人民沟通交流和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微信“朋友圈”使用不当导致的违纪违法事件层出不穷。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微信“朋友圈”是虚拟的,不受共产党员身份的约束;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是匿名隐身的,里面的内容别人无从知晓......正是这些错误的认知,容易让大家麻痹大意,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在“朋友圈”里肆意妄为,任意宣泄个人负面情绪、表达个人不当观点、盲目跟风散播谣言、转发传播问题文章和不良言论及信息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会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党员干部还可能因此违反党纪国法,从而葬送自己的一生。
说到底,“朋友圈”只是载体,底线自在于人心。“朋友圈”里“胡言乱语”折射出的是党员干部作风不正,法纪意识淡薄,缺少共产党人应当具备的角色定位和政治担当。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虽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定位,坚定政治立场,树牢法纪意识,做到“十个不准”,即:不准发布、散布、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信息及言论;不准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及革命英烈、英雄模范的形象和事迹;不准谈论、传播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准发表、传播挑拨民族宗教关系、煽动民族仇恨、涉及民族宗教歧视的信息及言论;不准发布、谈论、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言论、图片、视频等;不准制造、传播、散布各类网络谣言;不准利用微信群编制“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不准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或者变相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利用微信开网店、微店等从事商业性推销、推广活动;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运行“朋友圈”的时候,要时刻用纪律之尺量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在纪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切莫在“朋友圈”里任性妄为。(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委组织部 张克丹)
